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财经委员会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工作的完成,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由学院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学院预决算草案、财务战略规划、重大财务决策等事项,并形成书面的决议,向董事会和院长办公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财务处、院长办公室、审计处、教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部门负责人组成。
部门负责人按照所在部门任职岗位确定,如岗位调整自动调换。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处理财经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围绕学院总体发展目标,从学院利益出发,对学院的财务状况、财经政策以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审议,并提出改进财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部门预算方案;
(二)审议学院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议学院对外投资、借贷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
(四)审议学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四)审议学院财务公开信息。
(五)研究处理其他由学院董事会、院长办公会议委托办理的的财经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有关事项。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主任审定。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的议案,可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所作意见或建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程一般为:
(一)议题提出单位汇报;
(二)财经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参会成员就议题内容进行讨论;
(三)财经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情况,形成决议;
(四)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财经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学院有关议事规则报院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章程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提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