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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2025-05-13  点击:[]

陕科大镐京发〔2021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学院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学院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取代财经委员会的职能。

第八条 单独设置财务处,在董会会和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处内部科室设置。建立学院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处和会计账薄。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九条 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经院董事会批准后任命。财务处对财务人员的聘用 、解聘和任免提出建议,由院长聘用,董事会备案。财务处负责对财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科目统一由财务处制定。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及实际收支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学院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财经委员会审核,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及执行:财务处负责对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预算外10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项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董事会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和完善院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提供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指学院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放的奖助学金,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书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应列入“代管款项”和“专用基金”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在院内进行公示,使用合法票据;院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应当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更新费、购置费、税费。

(三)管理费用: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为组织和管理学院各项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筹资费用:指学院为筹集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汇兑损益、投资亏损、财产损失、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材料报废、盘亏等、租金及其他杂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各项支出院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院长办公会及董事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院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结余优先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剩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从年度净收益中,按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5%提取,在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院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院内无息借款、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二)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主管部门报董事会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审批。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董事会审批。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经过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照章程规定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按照管理权限向院长、董事会成员及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对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内含上述报表和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管理、控制的报表。

第六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年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学院可以结合学院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院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学院应当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

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院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

学院应当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对学院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院利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以学院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全程、动态、制度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定期对学院财务工作进行巡视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要求,公开评价结果。

学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202211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