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大镐京发【2025】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证教职工公务外出实际需求,本着节约、经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二级学院、处、部、办等所有单位(因招生公务出差及带领学生外出实习公务出差另行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西咸新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必须先提出申请,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时间、路线、交通工具、出差费用,方可出差。报销时,按照报销费用审批权限和流程,持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处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严格审核给予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列各项费用标准,均为最高标准。报销时采取“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超标自理”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职务 | 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实报实销 |
其他人员 | 见备注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实报实销 |
备注: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遵循节约原则,飞机票价原则上不高于相当等级高铁/动车票价的1.5倍。若由于任务紧急等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经审批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2.咸阳市至西安市的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每人每次可报30元,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在当日20点整至次日晨7点整的时间段内,教职工乘坐火车时间超过6个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0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旅客列车不同种类和票价的百分比报销硬座补助,乘坐直快或普快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60%补助;乘坐特快车的,按硬座票价的50%补助;乘坐新型空调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40%;乘坐新型空调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30%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学校教职工赴咸阳秦都、渭城、杨凌、西咸新区和西安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工作,不报销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出差人员出差,按照学校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出差人员出差,原则上校级领导、正高职称可单独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以上(同一性别)如在同一地点出差,应两人合住一间房间,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期间,教职工开始乘坐长途交通工具(以票据电脑打印日期为准,下同)时间在当天6点整-晚上24点整,需要在旅馆候留,可报销半天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员工出差,按照学校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教职工乘坐火车、汽车途中时间在10个小时内的,按启程的伙食补助报销。超过10个小时的,按二类区省级伙食补助报销。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夜间(晚19点整-次日晨7点整)乘车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凡交纳费用后,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咸阳市至西安市的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交纳相关费用后,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时间计算:启程和返程时间安排在上午12点整以前的,分别按全天补助。安排在上午12点整以后的,分别按半天补助。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一)超期限、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自理。
(二)未完成出差任务或中途擅自回校者不予报销。
(三)员工因公受合作单位邀请出差,若享受合作单位免费提供的食、宿,不得再申报该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经主管领导批示,费用实报,报销时附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凡已报销过会议费(或会务费)者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②由会务方免费提供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进行非学历培训、进修、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出差时间15天及以内,按全额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16天至45天及以内,按全额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第46天及以上按全额标准的四分之一发放。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带领学生在咸阳市以外地区进行课程校外教学活动的出差人员,按出差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进行课程校外教学活动差旅费
(一)是指学生到咸阳市以外地区进行课程校外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二)学生外出前,承办部门如实填写“学生校外教学工作审批单”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生到咸阳市以外地区进行课程校外教学活动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得超过高铁/动车二等坐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学生不得报销飞机票。
(四)住宿费
学生到咸阳市以外地区进行课程校外教学活动,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教职工出差住宿标准中的其他人员执行。
(五)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
学生到咸阳市以外地区进行课程校外教学活动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租赁大巴车的无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回院后,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1日前差旅费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