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的统一管理,严格财务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一律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含电子发票)及统一格式的收款收据。
第三条 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发票、收据管理工作,学院内各使用发票收据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发票、收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发票收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和学院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章 收据发票的领用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领用收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用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使用期限,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长批准后,经财务处核实方可领用,部门负责人对收据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借用收据和发票,须提交有关证明,并保证按期收回款项。逾期未到款者,按暂借款管理执行。
第三章 收据发票的使用
第七条 院内各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发票。
第八条 开具发票、收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对方单位名称,税号,内容,款项大小写,开票人等)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发票、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如发生收据、发票丢失,应及时报告。收据要统一加盖单位的收费专用章。
第九条 发票、收据填列的金额必须与收款金额一致。
第四章 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发票、收据的业务管理机构,对购得的发票、收据指定专人保管,应实行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以详细记载发票、收据的领用缴销情况。不得散失。
第十一条 领用发票、收据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人开票,及时解款。
第十二条 发票、收据领用部门应按使用期限,将收据及时上缴财务处,收据缴交不跨年度。
第十三条 违反发票、收据的管理规定,将根据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