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大镐京发(2024)49号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依法多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
第二条 学校收入按照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财政拨款、专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对全部收入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监控”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票据,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账内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自行购置的不合规票据、保留账外资金。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种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收入进行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 收入及其分配政策
第六条 对于有指定用途的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各类专项拨款,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各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根据预算申报表,办理收入入账手续。按照各类专项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收入按以下政策执行:
1.经常性的教学、科研活动等收入,已经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如科研收入、非学历办班收入等按相应的政策执行。
2.捐赠收入由财务处受理,按代管款项管理办法执行。
3.专款收入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及项目申报书确认,按申报书确定的内容使用。
4.学校代办上级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各类考试报名费、评审费等,按“实收实支”原则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提交收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按提交支出范围安排使用,当年结清。
5.利用学校场地、设备等提供有偿服务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经批准并向学校财务交纳费用后,由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使用。主管部门要为使用方提供必要的管理与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学校。
6.各种代办的手续费、管理费等按规定一律上缴学校。
7.各单位各种成本费,经财务审核后冲减相应的支出,如:补办证件费、赔偿款等,不作为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全部进行集中收费(如收取学费等),在收款时一并报送收费所需的名单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
第九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要在收费现场、学校户外告示栏及学校官网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
第十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收费审批表批准的使用票据类别开具有关票据,严禁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处。
第十三条 向单位收取的费用,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向个人收取的费用,尽量通过银行划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