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内容及划拨方式
(一)教学专项经费的内容
(1)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包括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
(2)专业建设经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各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等建设经费及配套经费;
(3)课程建设经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各级精品课程、精品(开放) 课程,优质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等建设经费及配套经费;
(4)教材建设经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涉及的精品教材、各级重点建设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等建设经费及配套经费;
(5)教学团队建设经费;
(6)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
(7)其他有关教学改革或人才培养方面的项目建设经费。
(二)教学专项经费的划拨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划拨,第一期经费为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30% ,项目评审验收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40%。
第二章 经费使用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教学研究项目经费
1. 国内调研、参加教学改革及学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
2. 资料收集所需印刷费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3. 论文、教材、著作等出版费;
4. 办公费;
5. 校外项目的成果鉴定费、评审费等;
6. 实验用耗材费、仪器费。
(二)专业建设经费
1. 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国内调研、培训、会议的会务费、培训费和差旅费;
2.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印刷费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3. 课程网站建设费、电子试题库建设费、视频制作费及维护费;
4. 论文、教材、著作等出版费;
5. 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专业评估、认证、成果鉴定所需费用;
6. 专业建设所必须的模具、教具、教学设备购置费等;
7. 专业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所需仪器费、耗材费、报名费、差旅费;
8. 办公费。
(三)课程建设经费
1. 课程教学档案建设所需资料费、印刷费;
2. 课程网站建设费、电子试题库建设费、视频制作费及维护费;
3. 论文、教材、著作等出版费;
4. 省级及以上课程的评审费、项目鉴定费等;
5. 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国内调研、培训、会议的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
6. 办公费。
( 四)教材建设经费
1. 资料费与差旅费等费用;
2. 教材出版费与论文出版费等;
3. 正式出版教材所需的鉴定、评审、评奖等费用;
4. 办公费。
(五)教学团队建设经费
依据教学团队级别开展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内容,按上述相应类别经费使用范围列支。
(六)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经费
依据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所需,按上述相应类别经费使用范围列支。
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教学专项经费中,3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用于调研、会务等差旅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3 万元以上、1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用于调研、会务等差旅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40%;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用于调研、会务等差旅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30%。
(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平台)建设经费
1. 调研、学习及培训的差旅费、会务费与培训费;
2. 所需相关资料的印刷费;
3. 项目网站制作与维护、仪器设备费、材料费;
4. 建设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等所发生的费用。
上述第(七)项的第 1 项和第4 项费用均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7%。
上述所有教学专项经费中,用于办公耗材购置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 20%;印刷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差旅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使用规范
(一)本规定所涉及项目适用于教务处负责的教学专项经费,各项目经费按年度预算分期下达。
(二)教学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不得超出规定。
(三)项目组如因项目所需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经费使用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
(五)项目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接待费,也不得向项目组成员发放劳务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效益评估
(一)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经费管理使用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中,实践教学经费由学院统筹使用,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销。
(三)学校组织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专项评估或审计。对评估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问题较为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学院领导及教学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与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学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在学院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有权予以抵制,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教学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若项目未完成,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立项计划期。项目完成后,需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与效益分析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各有关教学专项管理办法中,涉及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