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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发票开具申请指南

2025-05-13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校内办理发票(收据)开具手续的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发票一般不预开,项目负责人应尽量要求合作方将款项先汇入我校银行账户。特殊情况确需预开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开具发票”手续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书》(可在“下载中心”下载)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到主管部处审批,凭《申请书》、完整的项目合同到财务处核验后预开发票。
       
三、项目负责人预开发票后,必须督促合作方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我校银行账户,款到后入科研项目或其它账户;如合作方因故不能将款项及时汇入我校银行账户的,应要求合作方退回预开发票,并交回财务处,注销作废;不能足额汇款的,应将预开发票退回交财务处,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给对方开具发票。
       
四、办理“开具发票”的责任人为校内项目负责人。凡已预开了发票在规定时间没有到账的,此后一般将不再对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办理预开发票。
       
五、在财务处同意开具票据的情况下,经办人须事先和付款方沟通确定所开票据的“单位名称、项目内容、金额”等具体事宜,开出之后将一般不予调换。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应按此规定且自下发之日起施行。